音樂170327
勃蘭登堡協奏曲 (下)
蕭律師執筆
這六首協奏曲採用當時流行的大協奏曲體裁。我在《大協奏曲》一文己解釋過,大協奏曲與一般現時樂迷常聽到的獨奏樂器協奏曲不同,是在同一樂團中分出一組數量較少樂器(主奏部)和另一組數量較多樂器(全奏部)的競奏。
六首中,第二、四和五都是典型的大協奏曲,主奏部和全奏部對峙;其餘三首則是樂隊一部份對抗樂隊另一部份。樂曲原稿的配器是因依從前宮廷樂團的大小作編製,一般是七至十三件樂器,以弦樂為骨幹,木管woodwinds常占據競奏地位。銅管樂器管只有在第一首用圓號(horn,即是現今的法國號),第二首用高音小號trumpet。六首中的五首都是三[……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