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190605
繼承法(十四)遺囑錯誤
蕭律師執筆
「遺囑錯誤」指提出或聲稱 立遺囑人對遺囑内容毫不知曉,或非他所認可而引起錯誤的情況。***
這種情況落入兩類,雖然這兩類㑹有些重叠。一方面,有些情况是 疏忽引致錯誤的結果,並不意味立遺囑人缺乏精神能力或受到不當影響或欺騙。另一方面,有些情况卻是和立遺囑人缺乏精神能力有關聯,甚或有不當影響或欺騙的指控。
〈知曉與認可〉
立遺囑人必須知曉和認可其遺囑的内容。
如果他對另一人說:〝我要立一份遺囑,你代我擬訂吧。〞一份遺囑由是擬好,立遺囑人簽署了而[……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