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190219繼承法(六)遺囑的性質3

法律190219

繼承法(六)遺囑的性質3

蕭律師執筆

 

〈立遺囑的優點 〉

立遺囑並非強制性,但有許多優點:

a立遺囑人可確定他的意願得到實現。

 

b如果沒有遺囑,香港法例第73章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Intestates’ Estates Ordinance》就適用,無遺囑的遺產就根據此條例去分配。

這意味著承受遺產的人(即所謂〝受益人〞)不一定是死者所期望的得益者。這條例下的分配所得是基於受益者與死者的關係;如立有遺囑,則無須證明受益人與死者的關係。***

 

c在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下對物業的分配原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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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書札記190214軍備及其影響(一) 懦夫博弈

讀書札記190214

軍備及其影響(一) 懦夫博弈

掌門執筆

 

《軍備及其影響Arms and influence》(1966) Thomas Schelling

作者因運用 博弈論分析 “合作與衝突” 而獲得200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.

 

謝林1951年取得哈佛經濟學博士,卻很早就名揚天下. 事緣1962年「古巴飛彈危機」的時刻,年輕的他曉以「懦夫博弈」的上乘心法,說動同樣年輕的 甘乃迪總統對 赫魯曉夫總書記施加軍事恫嚇,成功使對手屈服. 外間傳說他告訴總統:在迎頭相撞的鬥車遊戲中, 最強的玩法是拆掉軚盤,並且拿出窗外向對手揮舞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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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190212繼承法(五)遺囑的性質2

法律190212

繼承法(五)遺囑的性質2

蕭律師執筆

 

〈遺囑在去世前是可以廢止的〉

遺囑另一重要特徵,是立遺囑人去世前是可以取消或廢止的。他不能使他所立的遺囑在他在世時不能取消。

所以即使他在遺囑中聲明該遺囑不能取消,他後來仍是可以將之取消:Vynior’s Case (1609) 。

 

〈共同遺囑〉

如果二人或以上共同簽署一份遺囑,這構成一份共同遺囑(較少見),被視為每人都有一份獨立的遺囑,因而任何其中一人都可以隨時取消或修改有關自己的部份,無論其他人是否仍在世。如果其中任一人去世而沒有消取共同遺囑,法庭可認證那共同遺囑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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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說1902注定一戰?

演說1902注定一戰?

講者:掌門

 

《注定一戰? Destined For War:Can America and China Escape Thucydides’ Trap?》(2017) Graham Allison

 

2015年習近平訪美期間, 作者在《大西洋月刋》發布了論文《The Thucydides’ TrapAre the US and China headed for War?》. 該論文被行家推許為後冷戰以來 第三篇設定 學界辯論議題的文章. 前兩篇已是相隔二十年:亨廷頓《文明衝突?》福山《歷史的終結?》.

無獨有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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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190204繼承法(四)遺囑的性質1

法律190204

繼承法(四)遺囑的性質1

蕭律師執筆

 

〈遺囑只在去世時始生效〉

一份遺囑是一個人表達他去世後的意願,此意願只能在他去世後才生效。

作為一份有效的遺囑,立遺囑者必須有一個遺囑性質的意圖testamentary intention (或拉丁文animus testandi),即是說,他的意圖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表達,在他去世後才生效。

 

a遺囑是可變更的

在立遺囑者去世前,一份遺囑是無效的。***** 這是遺囑的特質。

可以說,遺囑,由於它的特質,在立遺囑者去世前是可以變更的。

因此之故,一份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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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書札記190131注定一戰? (二) 夢遊者戰爭

讀書札記190131

注定一戰? (二) 夢遊者戰爭

掌門執筆

 

〈陷阱症候群〉

在《伯羅奔尼撒戰爭史》中,修昔底德總結, 導致戰爭的三個驅動因素是:利益, 恐懼和 榮譽. 這三者之中,“利益”合乎現代意義所謂的 “理性”; 而“恐懼” 和 “榮譽” 則是 不理性的.*** Allison教授專擅的正是 國際政治決策中的“不理性本質”.

 

他指出「崛起強權」與「統治強權」都各有一種明顯的心理傾向. 濃厚的敵對意識構成兩造關係繃緊, 使到任何細微的衝突,都有可能放大成 爭奪霸權的前哨戰.*** 他稱呼這兩種心理傾向為:

「崛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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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190122繼承法(三) 無遺囑者遺產2

法律190122

繼承法(三) 無遺囑者遺產2

蕭律師執筆

 

〈無遺囑者遺產的繼承〉

1遺產管理人須將無遺囑者的遺產依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第4節分派,或依此節所言以信託形式持有。***

 

2如果無遺囑者遺下 丈夫或妻子,但無遺下(a)後嗣issue、及(b)父母或全血親full blood兄弟姊妹或其後嗣,則須為該 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剩餘遺產。

 

3如果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,以及後嗣,則無論2(b) 所述人士尚存與否,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取得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

再者,該無遺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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