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190219
繼承法(六)遺囑的性質3
蕭律師執筆
〈立遺囑的優點 〉
立遺囑並非強制性,但有許多優點:
a立遺囑人可確定他的意願得到實現。
b如果沒有遺囑,香港法例第73章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Intestates’ Estates Ordinance》就適用,無遺囑的遺產就根據此條例去分配。
這意味著承受遺產的人(即所謂〝受益人〞)不一定是死者所期望的得益者。這條例下的分配所得是基於受益者與死者的關係;如立有遺囑,則無須證明受益人與死者的關係。***
c在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下對物業的分配原[……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