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書札記190114注定一戰? (一) 修昔底德陷阱

讀書札記190114

注定一戰? (一) 修昔底德陷阱

掌門執筆

 

《注定一戰? Destined For War:Can America and China Escape Thucydides’ Trap?》(2017) Graham Allison

作者是哈佛 甘廼迪政府學院Belfer Center前主任. 1971年出版《決策的本質The Essence of Decision》,以古巴飛彈危機為案例, 闡釋政治決策的 不確定性和 不理性面向, 奠定其一流「現實主義」政治學者的地位.

 

〈吹翻一池渾水〉

2015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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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190108繼承法(二) 無遺囑者遺產1

法律190108

繼承法(二) 無遺囑者遺產1

蕭律師執筆

 

〈無遺囑者遺產INTESTACY〉

無遺囑者的遺產可以是全部或部份。

「全部」,即是死者沒有有效地以遺囑處置他的財產的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;「部份」,就是死者有效地以遺囑處置一部分、但非全部他的財產的實益權益。

 

一個人去世,雖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,但他的遺產仍需要有人管理,*** 如收集死者的財產、追收欠死者的債項及清還死者債項。如遺產仍有盈餘,則須分派與法律規定的受益人。這就叫做遺產管理。

 

任何與死者遺產有關的人士(如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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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說1901窮國拚經濟

演說1901窮國拚經濟

講者:掌門

 

《富國為甚麽富,窮國為甚麽窮How Rich Countries Got Rich and Why Poor Countries Stay Poor》(2007) Erik Reinert

本書獲得2008年 歐洲演化政治經濟學協會Myrdal獎. (註:G. Myrdal瑞典經濟學家,1972年諾獎得主.) 作者是挪威 發展經濟學家及 經濟史家,「替代性教規the other canon」基金會主席及創辦人.

 

《拚經濟Economics:The User’s Guide》(2014) 張夏準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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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書札記181231拚經濟

讀書札記181231

拚經濟

掌門執筆

 

《拚經濟Economics:The User’s Guide》(2014) 張夏準

作者是韓裔劍橋 發展經濟學家, 獲2003年Myrdal獎; 2005年列昂季耶夫獎. (註:W. Leontief俄裔美國經濟學家,1973年諾獎.)

 

本書是普及讀物,著力批判當今學術主流「新古典主義」, 及其政治實踐「新自由主義」. 後者是上世紀八十年代英美兩國興起的一股「保守主義」政策運動, 憑藉「華盛頓共識」(註:美國財政部,IMF和世銀總部都在華盛頓,故名.), 作為「全球化」推手,形塑了今天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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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書札記181217富國為甚麽富,窮國為甚麽窮

讀書札記181217

富國為甚麽富,窮國為甚麽窮

掌門執筆

 

《富國為甚麽富,窮國為甚麽窮How Rich Countries Got Rich and Why Poor Countries Stay Poor》(2007) Erik Reinert

本書獲得2008年 歐洲演化政治經濟學協會Myrdal獎,已翻譯成八國文字. (註:Gunnar Myrdal瑞典經濟學家, 制度學派宗師,1972年諾獎得主.)

作者是挪威 發展經濟學家及 經濟史家,「替代性教規the other canon」基金會主席及創辦人.

 

根據主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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冷池書簡181210印度市场浅析

冷池書簡181210
印度市场浅析
上海仔執筆

早先年国内商界很流行一个词汇——“走出去”,许多中国企业投入真金白银开拓海外市场。当大家把目光投向欧美市场的时候,似乎忽视了我们鄰国印度。印度是大国,但不是强国,加上我们对印度民族或多或少存在偏见,然而欧美国家重视印度市场,而我们若忽视这样一个潜在的市场,可能是陷入了认知盲区中。因此,笔者2018年6月亲自去了印度科技重镇 班加罗尔 (Bangalore),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看这片国土,这里的人民,还有这里的市场。
一、中印两国数据对比
比较经济体总量意义不大,故人均数据较有参考意义。印度与中国的发展水平相差12年,目前大致处于中国2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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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181204繼承法(一)序言

法律181204

繼承法(一)序言

蕭律師執筆

 

〈序言:死後財產的轉移〉

繼承法是和一個人去世後財產的轉移或傳遞有關的法律。 它可分成兩個主要論題:無遺囑繼承的法律 和 遺囑繼承的法律。

 

必須指出,並非所有死後財產的轉移都由這兩大法律論題所涵括。當一個人仍在世時,一些屬於、或似乎屬於他的財產,在他去世時可以有多種途徑,而並非根據遺囑成無遺囑原則去轉移。***

 

〈共同擁有的財產〉

英國法律提供兩種共同擁有財產的方式(動產和不動產都如是)。

如果二人或多於二人「分權擁有tenant in common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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